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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制 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秘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依法办事。

(二)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

(三)本部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计算机存贮信息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确立秘密范围的应予以确立,准确标明密级,其清样、废稿、废页、蜡纸、复制件都应及时销毁,防止丢失和泄密。

(四)所存秘密文件材料,应逐件登记,严格签收手续,由机要人员及各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不得收藏。使用文件人员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保管人员要及时督促归还。公文的清退按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五)秘密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摘抄的,笔记本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需要复印的,一律填写《复印秘密文件、资料登记表》,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复印件视同原件使用和保管。内部资料、“秘密”以上的密件不得输入微机上网。绝密文件不得复印。

(六)不准擅自更改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传达范围,变更密级、解密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对部长办公会、部务会等会议精神,除按会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传达外,涉及机要的内容和人事工作,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

(八)发往外地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包装密封标明密级,必须经机要交通局传递;发往市内的,可送市委、市政府文件交换站或专送。不得将要件作为普通邮件来寄发。

(九)办公桌面上不得堆放秘密文件,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将文件存放好。密码电报不能原文复印。

(十)不准在一切不利于保密的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得携带秘密文件材料参观、探亲、回家或出入公共场所等;不准使用公用(程控)电话、密码电报办理密件事项。

(十一)不准向家属、亲友或他人交往、通信、通话中泄露秘密事项;作报告、写文件、出版刊物、制作音像材料等不得扩散、泄露秘密事项。

(十二)部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每年对机关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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