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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假
(1)机关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一天以内须征得处室负责人的口头批准;二至三天须以书面形式先征得处室负责人同意,然后报分管部长审批;超过三天以上报部长审批。
(2)处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部长审批。
(3)事假累计超过3天以上,半个月之内的,扣除50%当月工资外补贴;累计超过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之内的,扣除100%当月工资外补贴;累计事假超过半年以上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二)病假
因病请假,一般应持有就诊医院的病休证明(住院者除外)。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工伤除外),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探亲假
1、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也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即可探亲。
(四)年休假
1、凡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正式职工,均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七天(不含假期内的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者,每年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四天。
3、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最多不超过二次。
5、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按部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6、每年休假从第一季度起进行安排。
(五)婚假、丧假
1、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一般为3天,晚婚18天。
2、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一般给假3天。死者若在外地,路程另给假。
(六)产假
1、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者,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请探亲假、年休假、丧假、产假程序:一般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含请假原因及请假时间),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报告分管领导;科级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批准。
以上任何事由的请假,在假期结束时应及时向领导销假。销假后,请假申请交干部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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