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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启动争当“优秀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

 

 

 

 

 

        为进一步贯彻十六大的精神,落实中央统战部的有关要求,江西省委统战部和省工商联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为实现江西崛起多作贡献、争当“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简称“优秀建设者”)的活动。

        开展这项活动,是在新社会阶层中开展党的工作的新探索,也是对当前我省正在开展的“弘扬井冈精神,兴我美好江西”主题教育活动的强力策应。它有利于进一步做好团结、帮助、引导和教育新阶层成员的工作,增强广大新阶层成员的“建设者”意识,促进他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健康成长;有利于激励广大新阶层成员把自己的事业与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融合起来,为江西的更大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有利于增进全社会对民营经济和民办学校的正确认识,改善其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增强统战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对私营企业主等新阶层人士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党的统战工作的活力。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特点,这次活动突出了灵活性、自主性、正面性、激励性。主要是通过宣传、座谈、走访,发动私营企业主、民办学校举办者学习有关文件,明确“优秀建设者”的条件,引导和鼓励他们对照这些条件,在经营管理和各项社会活动中,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加快发展,努力争当“优秀建设者”。在开展活动的基础上,评选并隆重表彰一批“优秀建设者”。

        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优秀建设者”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投资举办的企业和事业达到一定规模,产品和服务质量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本人及其企业形象好、信誉好,在行业内部有广泛的认可度,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注重科技发明和增加产品科技含量,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水平较高;(3)认真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国家税收,无偷税漏税行为;(4)积极支持所在企业组建党、工、团组织,支持其按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5)创造条件加强所在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员工保险、保障制度,企业文化建设有一定水平;(6)无涉及本单位的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7)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积极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在这些方面成绩显著;(8)充分发挥以商招商优势,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在这方面成绩突出;(9)积极在本单位开展防“非典”工作,支持当地政府开展防“非典”工作,在这方面表现突出。总之,是要在爱党爱国、创业兴业、奉献社会、诚信守法方面表现俱佳,真正堪当“优秀建设者”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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