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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遗留问题的调查报告

王新兴  马哲海

 

 

 

   

    一、 我市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基本情况。

    宗教团体房产(包括寺观教堂及附属房屋等)是指建国后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所 有的房屋。按照国发〔1980〕188号文件以及省、市有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文件的精神,凡 是 "大跃进”中,各宗教团体迫于当时的形势"献堂”、"献庙”"献”出的寺观教堂及其附属房 屋, "文化大革命”期间占用的寺观教堂及其附属房屋以及文化大革命以来停付包(定)租费的 宗教房产等都属于落实政策的范围。

    我市自80年代初落实宗教房产政策以来,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 力,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市内,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 恢复有宗教活动场所,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同时,通过落实宗教房产政 策,爱国宗教团体的自养条件得到了改善。尤其是近几年来,在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难度不断 加大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解决了一些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使广 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看到,各级政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认真的,也是坚定不 移的,从而调动了宗教界为我市两个文明做贡献的积极性。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市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工作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统计 ,20多年来,我市真正落实到位的宗教房产约为13000平方米,约占应落实政策的宗教房产 面积的25%。在宗教房产落实政策方面,很多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些单位无偿使用 、占有宗教房产,有的甚至擅自改造、拆除宗教房产,另外,房管部门自97年起停止支付宗 教团体房租等,这些问题损害了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对此,宗教界反映十分强烈。近几年 ,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后在省、市人大、政协会议上就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问题提交 的提案就有40余件。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还经常就落实宗教房产问题,到统战、宗教工作 部门反映情况,有的还表示要到党委和政府部门上访。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市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尽快解决我市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遗留问题, 改善爱国宗教团体自养的条件,增强宗教界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能力,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 工作。最近,我部对我市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遗留问题进行了一次比较彻底调查。这次调查采 用了查阅档案资料和到实地察看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调查,我们基本掌握了宗教房产的情况 。

    据统计,我市尚未落实政策或没有落实到位的宗教房产主要分布在东湖区、西湖区和青云谱 区,3区共有宗教房产77处,计45826.02平方米。其中,东湖区19处,12729.74平方米,西 湖区57处,30778.58平方米,青云谱区1处,2317.7平方米。在这些宗教房产中,尚未拆除 仍由房管部门经租的宗教房产有14处共6775.53平方米;房管部门拆除重建或改建后继续出 租的有6处共3203.15平方米;尚未拆除被有关单位占用的有3处,计6531.29平方米;已被有 关单位拆除或被征用而未给宗教团体任何补偿的有54处,计29316.05平方米。因此,目前仍 由房管部门代管的宗教房产实际上只有20处,计9978.68平方米。从调查来看,被拆除的宗 教房产主要有2种情况,一是"文革”期间或"文革”前被有关单位占用拆除的;二是房管部 门 代管期间,由于市政建设或旧城改造等被拆除的,原住户安置后,现大部分参加了房改。

    二、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1、房管部门拖欠宗教团体房租的问题。1981年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 的房屋有64栋,建筑面积16429.09平方米,房管部门按实际房租收入的20%返还宗教团体, 每月共计4131.74元。由于公房租金提高后,房管部门付给宗教团体的租金没有相应提高, 宗教团体意见很大。1996年,市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会议,要求市房管部门根据新的房租 标准提高宗教房产租金,并下发了会议纪要。为落实这次会议纪要的精神,97年,市房管局 下发了《关于调整宗教代管房屋租金的通知》(洪房房字〔97〕001号),对宗教房租进行 了 调整,明确规定:"委托代管的非住宅用房,按87年调整后的租金返还20%给宗教团体。委托 代管的住宅用房按93年租金返还20%给宗教团体。"但是,该文件下发后,房管部门不仅未按 调价后的租金标准返还宗教团体租金。而且,从97年起停止向宗教团体支付租金。另外,此 次调查发现,64处房产目前仍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实际上只剩20处(其中未拆除12处,拆 除或改建8处),有40余处已拆除不在房管部门管理之中,有2处已落实归还宗教团体。因此 ,今后房管部门如何付给宗教团体房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拆除部分则应该给予 宗教团体合理补偿。

    2、宗教房产亟待确权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房管部门没有为宗教房产确权并给宗教团体 办理产权证,因此不论是房管部门代管的宗教房产,还是被有关单位占用的宗教房产,一旦 遇到旧城改造,宗教房产需要拆迁时,开发单位往往直接与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交涉,而房 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又只顾自己利益,根本不与宗教团体或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进行协商,致使 宗教房产被拆迁,宗教团体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据统计,目前未拆除 的宗教房产中,有6处729.83计平方米已经被列为危房,面临着开发拆迁的问题,宗教团体 担心如不及时为其办理房产证,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还要继续受到侵犯。

    3、按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应归还宗教团体或给宗教团体合理补偿但始终未于落实的问题。 根据赣府字〔1993〕136号、洪革发〔1981〕31号、市落字〔1988〕7号等文件精神:1、儿 童电影 院占用基督教青年会大礼堂,应给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合理补偿。1991年,原市政府秘书长杨 宏基曾就这一问题召开过协调会议,决定大礼堂以500元/m2地产转让价,按707 m2计算,补 偿35.35万元,补习学校房屋于1992年2月底前退还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后市电影公司以无 力补偿为由,使这一问题至今未能解决。洪革发〔1981〕31号文件规定,佛教恢复水观音亭 , 道教恢复青云谱道观。根据这一规定,水观音亭和青云谱道观应原地收回,退还佛、道两教 使用。现在佛教、道教要求恢复这两处宗教房产呼声很高。

    4、有关单位不给宗教团体拆除补偿费的问题。我市宗教房产有相当一部分在文革期间和以 前已经拆除,按照洪革发(1981)31号文件精神,"文化大革命期间和以前,凡是被拆除的 寺庙、教堂及其附属房屋,按省委(1979)82号文件精神由拆除单位付给拆除补偿费。”但 二十多年来,尽管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团体做了很大的努力,有关单位始终以各种理由 拒付拆除补偿费。另外,80年代落实政策以来,房管部门代管的宗教房产也有不少被拆除, 有关单位既没有与宗教团体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付给宗教团体拆除补偿费。因此,如何协 调有关单位支付宗教团体拆除宗教房产补偿费,是当前落实政策中的一难点问题。

    三、解决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遗留问题的几点建议。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落实宗教房产政策的文件精神要求,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工作,要 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处理。为此,就解决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遗留问题提出几点建 议:

    1、对宗教团体现在使用的宗教房产,由房管部门审核后,进行登记并发放房屋产权登 记证。

    2、对尚未拆除现由房管部门代管的14处计6775.53平方米宗教房产,由房管部门确权,并办 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面积应以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房管部门发放产权证 后,这部分房产由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房管部门按执行房租收入的20%返还宗 教团体。代管期间,宗教团体不得将这12处房产抵压或出租,房管部门则要负责收取房租和 对房屋的维修。今后,如房管部门改制,实行市场化运作,宗教团体可中止委托。如宗教房 产需要拆迁,房管部门和拆迁单位应与宗教团体协商,征得宗教团体同意。

    3、对房管部门或其它单位改建或拆除重建后仍由房管部门出租的6处计3203.15平方米宗教 房产,房管部门应将产权归还宗教团体,并为宗教团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至于房屋产权 如何分割及经营收益分配等具体问题,应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既要充分考虑宗教团 体的利益,也要考虑历史造成的现实状况,可由房管部门与宗教团体协商解决。

    4、贺龙指挥部占用基督教圣公会的房产,南昌画院占用佛教水观音亭的房产,八大山人纪 念馆占用道教青云谱道观的房产,有的属于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有的属于历史文物单位等, 归还给宗教团体有一定困难。建议占用单位与宗教团体协商,给予宗教团体适当补偿。同时 ,我部和市宗教局要做好宗教团体的工作。

    5、对于已经被拆除的寺庙、教堂及其附属房屋,凡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的,应由已收益方付 给宗教团体拆除补偿费。具体如何补偿,可在政府的协调下,由有关单位与宗教团体协商确 定。儿童电影院的补偿问题,91年市政府有过协调意见,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尽快予以 解决。

    解决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遗留问题,既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抵制境外宗教渗透的需 要,要求我们在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同时它又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要 求我们要认真做好协调工作。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执行政策、协商解决、互谅互 让、不留尾巴”的原则,尽快解决我市宗教房产落实政策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宗教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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