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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制全程办理中,应具备好以下文件及资料:
1、立项:两区表格登记——→管委会出具立项登记证明。
2、合同、章程审批:
(1)名称核准单; (2)成立公司申请书;
(3)合同、章程;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资信证明;
(6)承办人的委托授权书;
(7)设备清单(视情况提供);
(8)特殊行业的提供行业部门许可批文。
建筑工程规划报建会审办法
为简化我市建筑工程规划报建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由市城乡规划局直接受理的建筑工程规划报建审批项目适用本办法。
二、建筑工程规划报建审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计委、市土地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参加。
三、参加会审的单位应将有关申报审批表格统一交市城乡规划局集中代发。
四、市城乡规划局对具备会审条件的,应在受理当天发给“南昌市建设工程申报表”及有关会审单位的申报审批表格。
五、报建单位填好全部表格后,应连同地形图11份、建筑设计图5份(平、立、剖面图)、全套建筑施工图6份、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6份以及其它与报建项目相关的资料送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单位集中查勘现场,并在现场分发建设项目报审资料。
六、会审单位应从查勘现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意见返回市城乡规划局。会审单位在返回意见时,对符合本部门规定的项目,应在“南昌市建设工程申报表”上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应书面提出理由及修改意见,由市城乡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书面通知报建单位,待报建单位按规定要求修改返回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该会审单位审核,并由该会审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在“南昌市建筑工程申报表”上签署同意。
七、会审单位在集中查勘时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回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如今后在该专业范围内发生问题,由该会审单位负责。
八、市城乡规划局收到各会审单位签字的“南昌市建筑工程申报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综合会审单位的预审意见,并书面通知报建单位缴纳建设规费。
九、缴纳建设规费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规费是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人防结建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粉煤灰综合利用开发基金和地段差价。
2、有明确规定可减免规费的,由各收费单位在核定规费时直接按规定执行,并每月汇总一次,送市建设规费减免联审小组审查后报市长办公会备案。审查备案中如发现收费单位违规操作,越权减免,不仅要如数追缴规费,而且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无明确规定要求减免规费的,在详规批准后,由报建单位将有关材料报市建设规费减免联审小组按程序办理。市建设规费减免联审小组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将审定结果回复报建单位。
3、不要求减免规费的项目在会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要求减免规费的项目在报建单位提供减免批件后2个工作日内,由市城乡规划局通知收费单位领取有关收取建设规费的材料。
4、收费单位应在接到市城乡规划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市城乡规划局签收有关材料,并在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返回“南昌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缴款专用进帐单”。其中,市建设规费减免联审小组同意减免规费的建设项目,核收规费时,其建筑面积以会审通过的面积为准。
5、市城乡规划局应在收到收费单位返回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收费要求书面通知报建单位。
6、报建单位交清建设规费后,凭收费回执通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在2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报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及时缴交建设规费的,视为自行放弃申报,可自行取回报建资料。如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不取回的,市城乡规划局可自行销毁报建资料。
十、会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为政清廉、奉公守法、优质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
一、工作职能: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以及城市产业和用地结构调整的需要,将下列土地进行收回、收购、置换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工作,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达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和目标。
1、因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退二进三、退城进郊”的企事业单位需要盘活的存量土地;
2、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及旧城改造需要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
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政府依法收回的闲置、荒芜及逾期未开发的土地;
4、政府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
5、土地使用期满应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6、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中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7、依法分批次征用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新增建设用地;
8、政府认为需要储备进行调控的其他土地。
二、运作程序
1、申请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2、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3、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4、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储备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5、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补偿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6、签订合同。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7、储备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8、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约定支付款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9、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储备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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