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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海外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南昌海外联谊会”,英文全称: NANCHANG CHINESE OVERSEAS FRIENDSHIP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CCOFA。
第二条 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联系和团结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增进友谊,促进交流与合作,为南昌的经济建设服务,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广泛联系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其团体,增进了解,发展友谊,加强团结;
2、积极促进南昌各界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3、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介绍南昌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反映海内外各界朋友对南昌建设和祖国统一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维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南昌的合法权益;
4、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来昌投资兴业、慈善救灾、观光旅游提供服务;
5、组织会员及其有关人士开展海内外考察、联谊、展览、讲座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本市各县、区海外联谊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员如违反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处理。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活动;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推举本会理事。
第八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业务指导;
2、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3、按期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
4、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5、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会务;
3、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4、必要时可增免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任免正副秘书长,增补因工作变动作调整的新任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议追认;
5、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6、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并任免领导成员;
7、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本会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必要时,会长会议可行使常务理事会权力,会后再将有关决议报各位常务理事。
第五章 经费及会址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捐赠;
3、其他。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江西南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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